檢查結果:
- 頭面部 :無明顯外傷 (以下空白)
- 頸肩部 :無明顯外傷 (以下空白)
- 胸腹部 :無明顯外傷 (以下空白)
- 臂臀部 :無明顯外傷 (以下空白)
- 陰 部:無明顯外傷 (以下空白)
- 肛 門:無明顯外傷 (以下空白)
- 其他部位:無明顯外傷 (以下空白)
驗傷單上「其他補充說明」(和其他被遮蓋的部分) 因為不是現在的爭點,而且「其他補充說明」有點模糊,我也請教過醫生,但仍無法確認識讀出來的文字是否正確,所以先跳過。
被遮蔽的驗傷單
經常驗傷的朋友,應該發現了,上面羅列的檢查結果,缺少了四肢部,那是因為我們閱卷到的數位卷宗裡,驗傷單有多處遮蔽。如下圖:

當時 (準備庭前),我多次提出要律師向法院聲請「完整的驗傷單」,律師以「被塗銷的部分應該是法官或檢察官覺得不重要」為由,並基於他「不冒增加隱患的風險」之訴訟策略原則。最終沒有提出聲請,而我隨著時間推移,記憶也誤植為「驗傷單被塗銷的範圍只有類似下圖非主要檢查結果的部分」「這是一張『檢查結果』都是『無明顯外傷』的驗傷單」。 (你可以懷疑「是否真的被塗銷」,如果取得A女同意,我可以公開我們所取得的完整驗傷單版本。)

- 辯護方閱卷取得的數位卷宗裡的驗傷單有多處塗銷。
- 一審律師表示,實體驗傷單是被彌封著的,他並沒有拆開。
- 從準備庭直至一審結束,我方都沒有對 (塗銷過的) 驗傷單提出爭執。這可能也讓法官們誤會了我們對驗傷單沒有異議。實際上是法院提供給辯護方的資訊不完整,而一審律師表示「被塗銷的部分應該是法官或檢察官覺得不重要」,所以我們才對驗傷單沒有爭執。而這可能也讓法院誤誤認:驗傷單的抓傷是一個連被告都不爭執的鐵證。影響了最後的一審判決結果。
- 因為法院作業分工,塗銷的人並不是法官們,法官們可能因此沒注意到我們取得的驗傷單和他們手上的驗傷單並不相同。
- 從偵查檢察官、直至整個一審法庭上的公訴檢察官或法官們,都沒有向我提問有關於驗傷單的問題。這導致我不知道驗傷單存在爭點,亦沒有機會對於驗傷單表示我的看法 (我連否認的機會都沒有)。
- 偵查檢察官、公訴檢察官、一審法官,都沒有證據證明此抓傷與被告有關 (被告指甲有告訴人 DNA 之類的證明;我希望驗傷機構至少有保留傷痕的完整影像,能更進一步證明不可能是「被告造成的」)。

防禦權
…聽審權的內涵,至少包含有請求資訊權、請求表達權及請求注意權三者。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第 1 款的罪名告知程序即係資訊請求權的具體實現,唯有被告知悉完整資訊後,始能對之有陳述並進而辯明的機會,尤其在對被告作出不利益決定前,更應讓被告能陳述其意見(請求表達權);而被告的答辯及表達,法院要能實質且有效的回應,提出論理及說服的過程,被告始能得知法官有無注意,並足供上級審檢驗(請求注意權)。一般而言,數罪併罰的科刑合計及定應執行刑結果,相較於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的單一科刑,在罪責評價上對於被告顯為不利,自應保障被告有預先獲知可能性,並進而就此為陳述及辯論之機會,法院始能將被告的意見充分考量及予以回應,如此方係完整的聽審權保障,以防免突襲性裁判。…
…先就卷證資訊獲知權之主體而言,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屬被告受憲法訴訟權保障應享有之充分防禦權,自得親自直接獲知而毋庸經由他人輾轉獲知卷證資訊,不因其有無辯護人而有異。況被告就其有無涉案及涉案內容相關事實之瞭解,為其所親身經歷,且就卷證資料中何者與被告之有效防禦相關,事涉判斷,容有差異可能,故辯護人之檢閱卷證事實上亦不當然可以完全替代被告之卷證資訊獲知權。系爭規定以「被告有辯護人者,得經由其辯護人閱卷,以利防禦權之行使」為由(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54期,第137頁至第138頁參照),而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與上開憲法保障訴訟權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
次就卷證資訊獲知權之範圍而言,刑事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係法院據以進行審判程序之重要憑藉。基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自應使被告得以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俾有效行使防禦權。系爭規定以「筆錄以外之文書等證物,仍應經由法官於審判中依法定調查證據方法,使無辯護人之被告得知其內容」為由(立法院公報第96卷第54期,第137頁至第138頁參照),而未使被告得適時獲知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致被告無法於法院調查證據時,對筆錄以外卷宗及證物相關證據資料充分表示意見,有礙其防禦權之有效行使,與上開憲法保障訴訟權應遵循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有違。…
用被告不知道的證物內容判決,你真的能接受嗎?
裁判書裡提及驗傷單上載有
…雙上肢前臂有抓痕…
直到裁判書內文出來,我才知道這個被塗銷的部分寫了什麼內容。實際上,我們正在申請閱卷第一審的完整卷宗,可能有的朋友已經從A女處得到驗傷單影像,但我至今天仍然未能看到這張被遮蔽的驗傷單完整的模樣。
不可能出現的驗傷結果
從上面一審準備庭前我和律師對話的截圖,當時我已經表態:如果被遮蔽的內容是「手臂有被抓傷痕跡」,那是「不可能」出現的驗傷結果。因為一審法官們和公訴檢察官都沒有針對驗傷單對我提問,我沒有機會在一審戳破這個結果。
你可以覺得我在虛張聲勢,基於保護我方二審訴訟策略的原則,在此我不能先公開,等到二審告一段落,我會將這些能證明「不可能」的資料更新在這裡。
徵集證據
那麼,問題來了,假如我所謂的「不可能」能證明為真,那麼這個抓傷是怎麼出現的呢?
我很少說謊,因為我覺得謊言不是一種堅固有利的手段。
這個案子裡,我唯一的優勢,就是所有我說的話都是實話,甚至有自信說都是事實。
徵集內容
如果你有A女對於本案驗傷單上抓傷表示過的證據,
「是被告造成的」也好、「不是被告造成的」也好、「不知道」也好。
來源與格式不拘,請將您的截圖、錄音、影片等,提供至 joint.ac.for.share@gmail.com。
您提供的內容,將有可能成為釐清A女是否涉及「偽證罪」或「誣告罪」的重要證據。

